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12 09:36; 浏览量:
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量刑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1.应明确吸收原则,即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无需引用未遂条款。
这种原则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2.对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情况,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这被称为次数累加原则。
1.在既遂对未遂吸收的原则下,主要根据既遂的情况来确定量刑幅度。
2.犯罪未遂的部分被既遂所吸收,因此在量刑时不会产生影响,也无需引用未遂的相关条款,这种原则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在数额型犯罪中,数额累加原则的应用是量刑计算的关键。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当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时,应按二者之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由于未遂额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应适用未遂条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当既遂额和未遂额分别在同一量刑档次,但二者之和则量刑升格时,应适用升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