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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08 09:40; 浏览量:
一、无期徒刑一般剥夺政治权利多久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被法院裁决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的政治权利往往会被依法剥夺。
这种剥夺政治权利的限制期一般会与主刑的执行年限保持一致。
换句话说,倘若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出现,那么从无期徒刑正式执行之日起,直至罪犯由于获得减刑、假释或者特赦等原因而实际走出监狱大门为止,这段期间内,他们将无法行使政治权利。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这就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可能会相当漫长,然而,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仍然有机会依法恢复部分政治权利。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