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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29 10:32; 浏览量:
一、一房二卖如何证明恶意串通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则,若第一买受人欲主张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间的房屋交易无效,须证实两者存有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之判定牵涉到卖家与买方心理认知,隐藏较深。加上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第二买受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其举证难度加大。若过分要求第一买受人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将使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法律条款沦为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若能排除恶意串通事实的合理怀疑,则应认定其存在。
这一规定如何解读呢?据司法实践,若第一买受人能初步证明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即可视为已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出卖人和第二买受人,他们需以符合社会普遍认知及逻辑规律的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证据证明反驳成立,从而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如无法证明或解释,则可直接认定恶意串通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恶意串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即应当认定恶意串通事实存在。但这条规定该如何理解?根据司法裁判,只要第一买受人能够初步举证证明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即视为第一买受人完成了举证责任。届时,证明责任发生转移,由出卖人和第二买受人以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符合逻辑规则的合理理由进行抗辩,并举证证明抗辩成立,以此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如果无法证明和合理解释,即认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直接认定恶意串通事实的存在。
(一)起诉时,当事人需提交起诉书及与对方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个人起诉须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信息;(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提起诉讼前需准备自身主体资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作为原告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三)向法院提交书证时,需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述所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经法院核对无误后,由承办人签字盖章,一份交予当事人,另一份留档备查;(四)立案庭在收到完备的手续和相关证据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减、缓、免交,逾期未缴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将被视为自动撤诉;(六)立案后,法院会排期开庭,当事人需配合法院工作安排,结案后至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