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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24 09:43; 浏览量: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如下:
1.行为人在主观上恶意较小;
2.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时间、地点等不具有明显犯意;
3.悔罪态度良好;
4.具有退赃、自首、立功等情节的。
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性质是有犯罪事实。而情节显著轻微并不特指犯罪,其它事情也可用情节显著轻微进行表述;
2.法律后果不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会有档案记录(即前科)。情节显著轻微要看具体是什么事情,不涉及犯罪的,则没有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