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吸毒判多少年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我国吸毒判多少年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8-28 06:47; 浏览量:

一、我国吸毒判多少年

针对吸食毒品的个体,给予最长十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加以不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罚额;若情节较轻者,则施以最长达五日的行政拘留或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罚额。

对于吸食毒品已形成依赖的人员,需依法进行强制性戒毒治疗,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在戒毒人员入所之前交付其本人。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必须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

关于强制戒毒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强制戒毒期满后仍然未能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适当延长强制期,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最后,仅限于个人吸食毒品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如涉及到贩卖毒品或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行为,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