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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6-21 09:44; 浏览量:
根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具备以下情节者将可能减轻其刑罚待遇:
(1)在境外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已经在他国接受过刑事处罚者;
(2)尚未完全失落辩认与掌控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过程中;
(3)聋哑罪犯或者盲人罪犯;
(4)预备形态的犯罪行为;
(5)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行为,即未遂犯罪;
(6)教唆行为没有导致被教唆者实施教唆之罪的情况下,所谓的教唆犯将可能免于刑事责任;
(7)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自行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的;
(8)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核实有效,或是为警方提供重要线索从而成功侦破其他相关案件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
(9)行贿者在被起诉追诉前,自愿交待并陈述行贿行为的;
(10)介绍贿赂者同样在被追诉前提早自动履行并提供关于介绍贿赂行为的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