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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3-18 09:39; 浏览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犯罪事实:这是指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其次,该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仅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则不应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属于自己管辖的,不能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是刑事公诉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才由公安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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