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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监管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22 09:38; 浏览量:

、问题的提出

  我国监狱大多建于山区或城市的远郊,交通不便且相对封闭,因此监狱就是一个小型社会,其正常运作需要诸多资源的支撑,当前监狱的运营经费大多源于自身创收,在押犯人数的激增加重了监狱负担,老弱病残罪犯医疗费用及普通罪犯基本饮食费用的超支加剧了监狱财政紧张的现状,使得监狱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去改造相关场所和设施,其改造罪犯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使其重返社会,是监禁刑的最终目标,然这一目标非监狱以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监狱仅在其中扮演最主要的角色,监狱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去承担改造罪犯、使其重返社会的全部责任。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监狱在押人数从1979年的62万人增至2002年的154万余人,20年间增长了25倍之多。从假释情况来看,在押犯的假释比例非常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在押犯假释的比例,1984年至1991年为0.55%至1.62%; 1992年至1997年为2.27%至2.9%。 2001年“严打”前后,假释率又有所下降,2000年假释率仅为1.63%。笔者在四川省某监狱调研时发现,该监狱2004年在押犯为1573人,法院最终裁定假释罪犯3人,假释率为0. 19%; 2005年在押犯为1541人,法院最终裁定假释罪犯2人,假释率仅为0. 12%; 2006年在押犯为1567人,法院最终裁定假释罪犯6人,假释率仅0. 38%,该监狱为四川省重刑犯监狱,其在押犯的刑期大多在10年以上,如此低的假释率使监狱的在押犯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极大的加重了监狱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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