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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9 10:21; 浏览量:
1、补充鉴定,是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委托人有权要求受委托机关进行补充鉴定。
2、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法律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