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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5 10:02; 浏览量:

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二、

检察人员回避是否停止

  回避是暂停工作。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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