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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5 09:59; 浏览量: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