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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11 10:14; 浏览量:
被害人承诺无效的情形有:
1.被害人作为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不具有处分权利;
2.被害人对承诺事项超出一个限度;
3.被害人没有承诺能力;
4.承诺是在欺诈、胁迫作出的等。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其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意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被害人承诺历来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 在我国刑法典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