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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基调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04 10:34; 浏览量: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基调

  (一)刑事政策质的规定性

  刑事政策(criminalpolicy)的核心即防止犯罪,将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反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制止,包括犯罪预防和对犯罪人处以适当制裁的犯罪抑止,它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重返社会,更须考虑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和对犯罪动向的预测为基础的预防犯罪组织活动,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策略等。(P14)所以,刑事政策不单单如刑事实体法那样单纯着眼于犯罪的成立及惩处,更为重要地是对犯罪的预防。基于所使用的语境的不同,刑事政策可以有三个层次的内涵:最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一切措施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最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将一切社会政策归结于刑事政策,范围过于宽泛,也决定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的主体,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侧重于犯罪学意义上的使用,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则着眼于刑事实体法的运作。随着犯罪原因多元论、综合论被更多人所接受,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更能体现刑事政策质的规定性,即预防犯罪。本文采广义刑事政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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