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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28 10:25; 浏览量: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全部说”,原因是医疗器械属于高风险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该采取等同于药品的监管力度来认定“违法所得”,并且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计算“违法所得”也采用“全部说”,生产、经营应与使用保持一致,应当以“全部”收入认定“违法所得”。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的情况下,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按照一般产品违法所得的规定和解释,依据国家质监总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这一解释,采取“获利说”认定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