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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07 12:04; 浏览量:
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进行陈述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