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本案中被害人的承诺与侵害人的行为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如何认定本案中被害人的承诺与侵害人的行为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01 09:26; 浏览量:

 本人认为,该承诺是一种虚假的承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紧急避险。张某看到匕首对着自己,认为自己的生命受到侵犯的时才承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该有计划商品经济 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违心的,故是虚假的承诺。一般的紧急避险对象条件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的承诺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紧急避险,特殊性表现在:损失的合法权益(性的不可侵犯权)和保全的合法权益(生命权或健康权)都归于紧急避险人所享有和支配,并且危险的来源只能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损害是经被害人承诺后由引起该危险的不法侵害人实施。“紧急避险”表现在:在紧急情况下,两种合法权益发生了冲突,又实无他法保护双方俱全,迫不得已而采取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以保护另一较大利益的权宜措施。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