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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01 09:25; 浏览量:
随着刑法人文理念的不断发展,刑法目的的多元化开始逐步地显现,刑法不仅仅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其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使得国民得到心理上的安全感,刑法的价值趋向也从最初的压制性法律开始向回应型法律转化,转化的承载体之一就是刑法中的“民权”,而被害人承诺也成为民权最为直接的理论体现者之一,那么,如何使得被害人承诺这一民权体现者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功效,必须结合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加以研究。被害人承诺作为行为的边缘性理论,刑法理论对其给予的关注仅限于一些基础的研究,但是基于我国刑法的入罪机制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把握仍然不够准确。在现有的刑法入罪与出罪一体化的状况之下,要对被害人承诺理论开辟出罪或者罪轻的道路是困难的。这是由于学者们将犯罪构成限定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之下,对其进行单一解释而造成的,最终造成的局面就是犯罪构成功能的单一化。而犯罪构成本身是一个全面、立体的结构,其凝聚了刑法入罪与出罪的全部功能,就其本身而言,其保障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正确贯彻,我们没有理由将其限定在学者们设定的框架之内,应当将其的功能扩大化,将其功能予以位阶化。我国对于犯罪的评价机制是一个立体的、具有位阶性的过程。
首先,基于行为事实作出的基础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是犯罪构成中的事实判断标准,完成的任务是一个基础的事实判断,实现入罪的前提设定;第二,基于刑法的价值评判标准作出的违法性判断,实现行为的入罪的实质设定;第三,基于道义责任的评价,这是把行为作为“行为人的行为”的最具体的评价,将责任因素纳入到犯罪构成的内容之中,在立体犯罪构成下的被害人承诺理论——刑法效力视角的探讨凌萍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4)摘要: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力呈现为一个多位阶、立体式的模式。其发挥效力的前提在于其出罪机制的开放化以及其犯罪构成功能的多元化。犯罪构成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入罪,同样具有出罪的价值,平行、双重的评价体系势必造成逻辑的混乱。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中构建一个递进的评价体系,其中事实评价——价值评价——责任评价是完成犯罪评价的整个过程。被害人从其法益承载者的身份出发,在犯罪评价的各个阶段发挥着不同的效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