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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27 09:35; 浏览量:
1、羁押审查可以采取的办法具体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2、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公开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的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