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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18 10:14; 浏览量:
核心内容:我们一般在关于处理这些主要的服刑问题时候,需要注意哪些内容的呢?有漏罪和又再犯新罪是怎么样进行一个处理的呢?根据相关的法规进行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执行机关应包括监狱和公安机关,如果罪犯是在监狱内犯新罪的,其罪行理应由监狱负责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但问题的关键是,由上述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疏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已经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是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再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