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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否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13 12:19; 浏览量:

检察机关能否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争论较大。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够准确。法律在规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时,对哪些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哪些案件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没有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为适用不起诉的例外情形加以规定,说明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确比较复杂,处理难度比较大,检察机关存在很多不同认识。有的检察院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不得作不起诉决定;有的检察院认为可以作不起诉决定,但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检察机关不得介入;有的检察院认为对于涉及民事赔偿的不起诉案件,应当强调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绝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中,因不具备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不能出于任何理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是违法。所以在这两类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建议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解决,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进行适当的协调,但该协调不具有民事诉讼上主持调解的意义。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可单独就民事赔偿问题诉诸法院审理,当然被害人也可不经协商直接诉诸法院,这是被害人的权利,检察机关不得干涉。

 

在酌定不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如果经审查认为案件虽然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价值不大,也可作起诉处理的,应该作出起诉决定,将案件诉至法院,由法院就刑事和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如果经审查认为确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应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建议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解决,并从中协调,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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