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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12 10:14; 浏览量: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所谓“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浪费的后果。典型做法如: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