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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为何难以立案?探究法院的处理逻辑?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8-25 10:35; 浏览量: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2、行为人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又或者是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4、行为人拒不交还保管物;

5、有其他严重情节。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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