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的合同效力等问题解析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21-06-15 15:02; 浏览量:
租户未经租户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称为擅自转租。
因此,在擅自转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与第三方的合同效力?出租人向谁行使,如何行使解除权?如何处理租金差价?如果有装修怎么办?今日笔者围绕擅自转租的情况,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上述问题。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如果承租人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无法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承租人可以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如果第三方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其中,可以要求降低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的表达,其背后的潜在含义是租赁合同有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理解和应用》也讨论了这个问题,即承租人擅自转租时,承租人虽然不具有转租租租租赁物的处分权,但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应适用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转租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由此可见,由于擅自出租他人物品签订的租赁合同,擅自出租他人物品的事实,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没有其他效力缺陷,合同有效。二,关于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问题。
在擅自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向谁行使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租赁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时通知租赁人即可,无需通知第三者,通知解除意味着到达租赁人即可,到达或到达第三者不影响租赁人解除权的效力。
但租户行使法定解除权有一定的限制,即租户行使法定解除权必须在自知道或应知道租户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如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6个月内到期,租户的法定解除权将被消除。
三,关于租金差价问题。
《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租金差额的论述是:由于擅自转租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作为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不当利润,不应返还给第三方。但由于承租人擅自转租是非法处分租赁物,差额可以作为对出租人损失的补偿,归出租人所有。在司法解释中,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但是司法实践也是如此吗?作者为大家搜索了几个案例,我们来看看司法实践中租金差额的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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