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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6-05 09:43; 浏览量:
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数罪并罚就是当一个人犯了数罪的时候,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后,最后这些刑罚之间如何合并执行的问题。数罪并罚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
1、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2、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