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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5-24 09:36; 浏览量:
监外执行后犯数种新罪行为人是否进行数罪并罚
张某于2011年因触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因病而被予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一年后,张某又触犯两个新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从其犯罪情节看,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抢夺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张某数罪并罚的刑期该如何计算。有观点主张两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即应当首先对两个新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后,再将并罚后的结果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换言之,若对新发现的两个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随后再将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进行并罚,因此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四年零六个月以下。
但本文主张一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即根据两个新罪各自的情节分别量刑后,直接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因此,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第二种计算方式(即一次数罪并罚的方式)更为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从刑法条文表述来看,其只规定要进行一次数罪并罚,而第一种计算方式显然需要进行两次数罪并罚,且第一种方式所得的刑期的上限也显然不是三罪的总和刑期,因此,第二种方式更为符合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