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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2-21 10:01; 浏览量:
一、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什么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其他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其他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对管制刀具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1、各类匕首、锁刀、弹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上,刀顶尖在四十五度以下的单刃刀具,一律列入管制。对于其他类似上述刀具的单刃、双刃和三棱刀具,由于社会上使用的品种繁多,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于常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犯罪凶器,又不是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常用的工具,由县、市公安局提出,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管制。省公安厅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把管制刀具的具体品种式样通知各地,供内部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