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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0-03-27 14:11; 浏览量:
刑法解释中,扩大解释一般被认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而类推解释则被严禁使用。扩大解释中,最为疑难的是其限度问题,或者说与类推解释等违法性任意性解释的区分问题。本文不揣冒昧,从审判实务角度提炼出几点操作性的区分规则,以供参考:
“举轻以明重”,将出现的难以判断的情况与已经出现的公认的属于犯罪的情况相比较,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小(社会危害性更小),则要当心类推解释;当然,此时扩大解释还要受到国民可预测性标准的限制, “举轻明重比较法”必须限制性使用,因为它可能有导致类推解释的危险。
根据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相协调、无逻辑冲突时,更可能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使刑法条文相协调”、无逻辑冲突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因为,刑法条文相协调的前提甚至可以说标准就是“条文之间无逻辑冲突”。
立法用语自身的含义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时,依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作出该用语最新含义的解释,是在该用语立法时意义上的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因为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
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在相关立法情况具有大致可比性的情况下,可以比较参照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解释,没有超越境外解释的可能是扩大解释,超越境外解释的更可能是类推解释。当然,任何比较方法的运用,其前提是具有可比性,即有关具体立法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