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贩卖毒品罪未遂辩护词范文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14 10:27; 浏览量:
一、被告人有两次立功行为,属法定减轻情节。
(一)第一次协助抓获同案犯杨某某为重大立功行为。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当天,通过打电话,以购买毒品的名义诱使在马鞍山市的本案同案犯杨某某到当涂县城,积极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在本案中,杨某某按照其所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判决重行,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助抓获同案犯杨某某行为为重大立功,依法应减轻处罚。
(二)第二次协助抓获同案犯张某某的为立功行为,希法院调查核实。
在本案中,被告人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带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某等五六名警官到同案犯张某某藏匿的住所位于当涂县河南加油站旁的承租屋,指认现场,将其抓获,依法应构成立功。但是,公安机关未出具相关的证据材料,为查明本案事实,对被告人依法惩罚,望法庭能至马鞍山市禁毒支队向本案的经办的侦查人员陈某等五六名警官调查核实。
二、被告人在家中搜查到的120余克毒品未进行交易,应为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辩护人虽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对于在家中搜查到的120余克毒品应为犯罪的未遂,为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实际上未进行实质的交易,这也是符合原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关于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8日)会议精神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安徽高院关于量刑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而不是将上述数额列为犯罪既遂范围。
三、被告人以贩养吸,不是职业贩毒人员,部分毒品用于吸食,所贩卖的对象为吸毒人员,望法庭量刑时从轻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人长期吸毒,且吸毒量很大,不是职业贩毒人员,在其家中搜查到部分毒品用来吸食,所贩卖的对象为吸毒人员。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因此,望法庭考虑次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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