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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界定不包括哪种行为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18 08:45; 浏览量:

一、吸毒行为界定不包括哪种行为

 

对于吸毒行为的严格定义并不包含那些因患有癌症在接受吗啡镇痛治疗期间或者是由于外伤性骨折而需采用吗替咤镇痛处理的个体。这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类似吸毒的反应,并不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吸毒行径。

然而,当行为主体的尿液样本经过相关检测呈现出含毒反应为阳性的结果时,而且该人员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且警方在现场收缴到毒品或者发现其正在进行吸食、注射毒品的活动时,则可以确认该个体的行为构成了吸毒的违法事实。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二、吸毒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依据

吸食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并不能单独地被视为存在于危险驾驶罪之中,然而,当涉事者在吸食了毒品之后还驾车行驶的话,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产生的意识模糊和反应速度减缓而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涉事者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内容——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期间,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将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等刑罚

(1)在过程中不断快速超车或与其他车辆进行激烈竞争的;

(2)饮酒过量且驾驶机动车辆的;

(3)在从事长途客车运输或者接送学生的客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乘客限定人数或者驾驶速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4)在运送化学物品等危险品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威胁的。对于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已经吸食毒品的行为,虽然法律尚未对此做出明文定义和惩罚措施,但是如果这些人为因素导致其驾驶过程的安全性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就可以参考上述条款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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