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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17 08:03; 浏览量:

一、贩卖毒品能办理取保候审

涉及到贩卖毒品案件中取保候审申请的批准与否,其决定因素主要源于案情的复杂性以及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并且并非累犯,也不是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亦非流窜作案者,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由于毒品犯罪通常被视为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因此,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由法院或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贩卖毒品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在决定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时,需详细考察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倘若涉案人员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处罚,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又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险因素,并且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则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贩毒罪通常属于重罪范畴,若其对社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对待毒品犯罪者是否应当给予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如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涉事者现有的状况等。关于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或者并未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非累犯和非首要分子,可以提出针对其的取保候审申请。然而,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是否能够批准该请求仍需要由法院或者检察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地评估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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