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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04 08:33; 浏览量:
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区域,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如下: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