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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7 07:48; 浏览量:
(一)单位犯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都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标准外,还需要参考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例如,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单位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2、证明单位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犯罪的目的、实施犯罪的决定形成等证明材料;
3、证明单位犯罪非法所得归属的证据,例如,证明单位资金流动、非法利益分配情况等证明材料;
4、证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系单位行为,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特殊主体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5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该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
2、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
3、特殊行业专营证;
4、有关批文;
5、有关个人的工作证、职称证明、授权书、职务任命书。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主体具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