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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27 10:43; 浏览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4、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5、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