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构成:以借据形式拿走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14 09:46; 浏览量:
一种意见认为,认定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是:(1)高某身为董事长,且每次都是以借条、借据形式从公司财务人员手中拿走,挪用手段不明显,且部分款项的挪用目的、用途、去向不清;(2)外方代表的承诺书说明外方知情并同意;(3)华隆公司是否由双龙公司演变而来不清。无法认定高某用于归还双龙公司的借款属于个人挪用;(4)王某是中国公民,其外国永久居民的身份是否具有组建中外合资企业的主体资格有疑问,从而影响到华隆公司的合法性,影响到高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
另一种意见认为,高某身为公司的董事长,背着公司其他董事多次以个人名义将公司资金挪出,或归个人使用,或说不清去向、用途,应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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