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量刑标准是什么?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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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量刑标准是什么?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0-04-26 09:43; 浏览量:

  案情:

       刘某自2015年以来,以投资其经营出口泰国的“珠花”生意为由,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施某等人的资金。所得资金未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至案发止,刘某共骗取9人资金,合计1684500元,共归还利息111200元,实际诈骗资金合计1573300元。后检察院以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刘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律师辩护,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律师辩护意见:

  1、法院对刘某非法集资款数额和已返还利息的认定错误,其实际诈骗款数额为892900万元。

  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刘某确有从事经营珠花生意,其2015年间生产经营正常,自2016年才开始出现拖欠货款、加工费的情形,且根据各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刘某在2015年间有按照约定付还利息。综合上述证据,认定其在2015年间未将筹集资金用于生产活动、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该时期吸收的资金不应计入其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法院认定本案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不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刘某集资诈骗资金应自2016年算起,共计994500元,其中已归还利息101600元,实际诈骗资金数额为892900元。

  2.刘某集资数额不属于“特别巨大”的情形,法院量刑过重。

  刘某实际诈骗资金数额为892900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量刑范围应当是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量刑过重。

  案例解读: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为何刘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在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其中,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本罪在客观上须是采用诈骗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集资款。首先,行为人须使用了诈骗方法,即通过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其次,集资款应属数额较大,因为集资诈骗的数额要达到法定立案标准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刘某自2016年起,其筹集的资金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刘某开始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之后其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投资经营珠花生意为由,以高利息为诱饵,并故意造成其珠花生意经营得很好很大等假象,诱骗集资参与人投资其珠花生意,使他们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交付财产,其因此取得财产,且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数额如何认定?刘某诈骗集资款的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款: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5条第2款: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本案中,刘某在2015年间生产经营正常,且筹集资金大多用于生产经营、正常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根据《解释》第4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认定此时刘某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另外,刘某已归还的利息101600元根据《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折抵本金,故其实际诈骗资金数额为892900元。

  三、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刘某为何能被改判?

  根据刑法第19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一审认定刘某实际集资金额15733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刘某实际集资金额892900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将刘某刑期由十年六个月改为8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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