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丽妹说,所谓情节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第1条第7款:“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介绍 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 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标准》第4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 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