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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20-03-24 14:23; 浏览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众人物利用敲诈勒索罪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人提出指控,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敲诈勒索可以自诉吗?接下来由广州刑事律师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欢迎阅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依据上诉分析可得,敲诈勒索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刑事自诉案件不可以自诉。
1、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3、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有其他的加重情节。
本罪的既遂逻辑可以概括为:威胁要挟恐吓行为→对方产生畏惧感→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行为→财物转移。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尽管采用了威胁、恫吓、要挟等过激的手段索取财产,但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动机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如被害人欠行为人大量债务久拖不还,行为人为了索债,采取了敲诈勒索的手段,但其动机是为了索要债务,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纵有不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的过激索债行为,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2、 行为人尽管采取了威胁、恫吓、要挟等手段,但其手段一般,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足以要挟被害人的,不构成本罪。
3、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实施了敲诈勒索的手段,但被害人没有按照行为人的交付财产,行为人未获取财物的,不构成犯罪。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被敲诈勒索可以自诉吗”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敲诈勒索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可以自诉。它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如果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钱财要求,当事人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在线咨询专业广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