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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0-03-23 14:18; 浏览量:

  2019年10月21日,五大部门印发4个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其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份意见明确规定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额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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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非法放贷不等于非法经营罪,首先看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要圈出重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情节较轻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年利率36%,这一条线为什么构成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年利率36%,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的利率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将实际年利率36%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三、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1、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4、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四、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什么意思?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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